王姓清潔工去年2月17日搭乘轎車前往歸仁地政事務所洽公,下車後因路面排水孔破洞而踩空,致右腿約4、5公分撕裂傷及27公分刮傷,向市府工務局求償3萬元,該局認王應負5成過失責任,認道路管理有所欠缺,王也應負2成過失責任,判工務局應給付1萬8504元。
王主張,去年2月17日上午10時30分許,搭乘妻子所駕駛轎車前往歸仁地政事務所洽公,下車後行走約5步即因路面排水孔破洞,踩空受傷。他提國賠,請求該局賠償醫療費3130元及精神慰撫金2萬6870元,總計3萬元。
工務局表示,事故發生時間為上午10時30分許,日間有自然光線,排水孔距離王下車處尚有約5步的距離,不是位在副駕駛座車門旁,並非無不能目視注意情事。王未注意,對於損害發生應負擔50%過失責任。
台南簡易庭指出,王當天搭乘妻子所駕駛轎車前往歸仁地政事務所洽公,下車後行走約5步即因排水孔破洞而踩空受傷,並有傷勢照片、醫院診斷證明及醫療費用收據佐證。同時,工務局對於該排水孔所在道路管理有所欠缺並不爭執,依國賠法相關規定,該局自應就王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除了醫療費3130元,法官審酌王現為清潔工及其傷勢所遭受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精神慰撫金損害2萬元為適當,王得向該局請求賠償金額總計為2萬3130元。
法官也表示,王行走於路面,肉眼可見該排水孔破洞情形,如王行走時能謹慎注意足下, 可避免危險而不至於踩空受傷,認王應負2成過失責任,據此計算,王得請求國家賠償金額為1萬8504元,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