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洋前董事長林榮錦遭控將乳癌、卵巢癌、精神分裂症等多項具專利的新藥製藥技術,無償授權瑞士 Inopha AG公司,掏空東洋30億元,案件由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中。林榮錦以JCR公司邀請參與成立50周年慶典為由,聲請暫時解除,高院駁回;林抗告,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林榮錦現為晟德大藥廠榮譽總裁,自1994年至2014年6月間擔任東洋藥品董事長兼總經理,他被控掏空東洋,台北地院依證券交易法不合營業常規交易、背信等4罪,判林10年徒刑, Inopha AG 不法所得沒收;但高院改判林無罪。檢方上訴,最高法院認為高院指林榮錦代表東洋公司簽署2008、2009年授權合約,「三方合約」、第1次增補合約等都未對東洋公司構成損害,且稱無送鑑定必要,證據調查職責未盡、理由欠備,撤銷、發回更審。
晟德集團旗下投資的永昕生物醫藥公司,另一大股東為 JCR 公司,林榮錦表示該公司明年將進行經營團隊世代交替,現適逢 JCR 成立50年,92歲高齡的創辦人特別邀請他出席慶典以認識新團隊,且Alfresa Holdings(AFH)、Kidswell Bio、Chiome Bioscience 等3家日本企業也表達願與晟德、永昕公司合作意願,他必須在9月27日至29日親赴神戶,希望能暫時解除限制出境。
林並說他還有另一起案件在台北地院,偵查時檢察官曾允許以200萬元擔保單次解除境管,因此希望能在提出相當保證金,並責付律師葉建廷,並由律師陪同出、返國,單次解除出境、出海限制。
高院因認為林榮錦遭檢察官起訴,其中犯證交法第171條第2項是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因此裁定自2025年4月7日起限制林出境、出海8月;高檢署也認為林無出國必要。
高院認為林榮錦只是晟德集團的「榮譽總裁」,並非晟德公司與永昕公司董事長,對外無代表這些公司的權利,有無出席 JCR 公司周年慶典或與 AFH 等日本公司會晤,「不具重要性」,就算是基於社交情誼,也可透過網路視訊日本友人致意。
此外,林因還有案件在北院審理中,也被北院限制出境、出海,高院為避免執行處分衝突,認為沒有讓林單次解除境管必要,因此駁回聲請。最高法院認為高院裁定沒有違反比例原則或濫用裁量權,抗告只是憑著自己的意思、隨意指摘原裁定違法、不當,因此駁回抗告。
本案源於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林和東洋公司駐歐洲及北美業務總代表歐德甯(德籍,通緝中)明知Inopha AG公司資本額僅瑞士法郎10萬元,沒有從事藥品臨床人體及動物等實驗的能力,竟未經董事會的同意,先後於2008、2009年代理東洋公司與Inopha AG公司簽署由東洋公司研發的 CaelyxⅡ 及 LIPO-AB 等藥物的專屬授權合約,及 Risperidone、Leuprorelin 藥物的研發與專屬授權合約,因沒有約定 Inopha AG 公司要給付簽約金、里程碑金和權利金,東洋公司只能取得淨銷售金額5%至10%的微薄收入,損失慘重。
檢方也指控在2012年,林沒有經過董事會同意,再與 Inopha AG 公司簽署2008年授權合約的修正合約,將原本授權區域擴大、授權期限延長,並將東洋公司 Lipo-Dox 製程專利權無償讓與 Inopha AG。林再代表東洋與 Inopha AG、嬌生公司(Johnson & Johnson)簽署「三方合約」,將嬌生預定支付的簽約金、里程碑金及權利金全數讓給 Inopha AG。
2011年,歐德甯向歐洲藥廠 Fresenius Kabi Deutschland GmbH(FK公司)提出「CaelyxⅡ合作意向書」與「FK合約」修訂版,將 FK公司原先提出的草稿所擬交易對象由東洋公司全部改為 Inopha AG 公司。林榮錦未經董事會同意簽署聲明書,保證東洋公司會將CaelyxⅡ 的一切權利授權予 Inopha AG,還保證 Inopha AG 對 FK公司有關 CaelyxⅡ 的上市販賣授權均有效。檢方認為這些犯行造成東洋公司30億277萬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