卅三年前汐止吳銘漢夫婦在家遭砍七十九刀,行凶上兵王文孝遭逮、被依陸海空軍刑法判死,伏法前咬出、劉秉郎、莊林勳參與,胞弟王文忠把風。蘇等三人涉強劫而強姦殺人,數度判死刑,直到二○一二年更三審才獲無罪確定。吳母向蘇等十一人求償一○五四萬元,一審判王文孝唐廖秀賠八百卅一萬元,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昨駁回上訴。
吳銘漢母親吳唐糖二○一二年過世,由吳銘漢的兒子吳東諺等七人承受訴訟,但民事一審、上訴審和更一審都無法向蘇等人索償。蘇建和義務團希望案件早日確定,讓作為蘇建和三人能回歸普通生活;吳家律師張庭禎指更一審偏聽不公,誓言要為枉死夫妻上訴到底。
王文孝在行刑前四天,再次向法官說「(蘇等三人)的確有參與,一樣罪有應得」,不過高院更一審認為,王雖坦承犯罪,但事涉重案,心理壓力巨大,以致自白與客觀事實不符;他槍決前的證述,不但推諉他提供凶器的責任,且自承警詢所述關於蘇建和等三人的綽號是隨口編造,證詞不可取。
吳家律師團主張蘇建和等人若真遭警察刑求,怎可能筆錄自白兜不攏?更一審認為不能因此說他們的供述具任意性,就直接認定不利於蘇等三人和王文忠。
另外,法醫研究所鑑定書以骸骨刀痕角度推斷使用刀器的種類,更一審認為鑑定書僅蒐集刀具砍在死豬顱骨所產生的刀痕作為鑑定依據,未就活人骨骼彈性係數、衝擊力調整,而王文孝稱拿菜刀犯案,吳銘漢夫妻人身上的砍切傷都可能是扣案的菜刀造成,凶器不包括開山刀、水果刀。
吳家人主張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輪姦吳妻,更一審依據相關證述、法醫師指吳妻下體無異樣及分泌物,認為她未遭性侵。
更一審指,蘇建和三人與王文忠雖在刑事程序說過不利於己的陳述,但這些「並非自認」,且王文孝的說法並不一致,駁回吳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