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蘆竹吳姓男子獨自照顧罹病,卻因精神大讓自己罹患,去年6月某日上午為求解脫,徒手勒斃母親伴屍7小時後自首。桃園地院今傍晚宣判,將他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刑8年,執行完或赦免後,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2年,可上訴。
犯罪事實指出,43歲吳男疑不堪長期照顧六旬病母的壓力,2023年6月26日上午9點30分,為求自身解脫,在蘆竹透天厝1樓母親的房門前,徒手向母親頸部施壓,吳母因頸部受外力壓迫窒息亡,吳男行凶後直到下午4點30分才向警方報案自首,案經桃園地檢署起訴,由審理。
案件準備期間,吳妹妹當庭表達原諒哥哥之意,為免罹病的哥哥及家屬受眾人指責或新聞報導影響,承受更大精神壓力及傷害,希望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法庭認為,此案涉及精神疾患、家庭暴力殺人,與國民生活經驗相關,藉國民參與審判,可將生活經驗、價值思考、法律感情帶進法庭,與職業法官深入討論,得到更適當判決,這也能促進國民對相關議題深入討論,彰顯國民參審的價值和重要性,而予以駁回。
國民法官審理時,參考精神科醫生鑑定意見及卷證,認被告吳男行為時的精神狀況符合重鬱症診斷標準,他明知殺人屬不法、有刑責,但行為時受無助、自殺意念等憂鬱症狀及受邊緣智能功能退化影響,導致辨識行為能力降低,同時審酌被告在警方未察覺犯罪前,主動打電話自首、接受制裁,均可依規定減刑。
國民法官認為,被告確實付出相當心力照護母親,但因長期照護,以及病母發出的聲音影響睡眠,給他帶來極大精神壓力,導致罹患重鬱症,且案發當日母親雖有表達身體不適,但這並非引發殺機的刺激點,而是為了尋求自身解脫,選擇剝奪母親的生命權,無視其母意願導致母親死亡,造成無法挽回傷害。
被告吳男以徒手勒頸方式殺害母親,雖未使用刀械等凶器,仍讓母親在有意識且痛苦的狀態下死亡,難以成為減刑的因素,被告經濟狀況無虞、大學畢業、無前科、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且獲家屬即訴訟參與人妹妹的原諒,量處適當之行。
國民法官同時也依精神科醫師的證詞、精神鑑定報告及量刑前社會調查鑑定報告書等資料,審酌重鬱症有高度復發的可能,被告已出現憂鬱症狀數年,卻僅就診2次,不按時服藥,病識感及服藥順從性差,且被告日後將獨居,家庭支援有限,顯示有再次犯罪的可能,在刑期執行完畢或獲赦免後,應送至適當場所或採取適當方式,進行為期2年的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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