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郭姓男子今年勞動節當天與林姓友人外出購物返家,卻遭不認識的羅男莫名挑釁,雙雙一路由屋外吵進郭家,郭拿刀為林助陣,朝對方頭部揮砍,造成羅前額有12公分撕裂傷,依罪起訴,審結,改依傷害罪判拘55日,可上訴。
法院審理時,19歲郭男坦承犯行,並有證人證言、診斷證明書、西瓜刀一把等事證可佐,又提告的羅男雖未經允准擅闖被告郭男的居所,但當時未持有武器,被告郭男顯然可採取傷害更小的手段排除該侵害,卻持西瓜刀朝羅男頭部揮砍的行為,屬防衛過當,具有不法性,被告郭男犯行堪以認定。
法官說明,就被告郭男攻擊的動機、手段、告訴人羅男因此受傷的部位等客觀情狀綜合判斷,尚難認定被告郭男主觀上有致人於死的殺人故意,因此公訴意旨稱被告具有殺人故意,難認可採,法院因此變更起訴法條。
法官審酌,被告郭男本件犯行造成羅男受有前額12公分撕裂傷,是因為先受羅侵害始實施防衛,且就涉犯傷害犯行始終坦承,並有意願與告訴人和解,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前科素行、經濟、生活狀況等情狀,量處主文之刑。
另公訴意旨認為被告郭持刀攻擊時,也造成羅男左腳內踝擦傷。但經法官調查結果,認為該傷勢無法證明是被告所為,就此部分諭知郭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