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姓女子在市中西區市區道路騎車,因「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遭後車錄影,7分鐘內檢舉5次違規,其中還有1分鐘內檢舉2次;何女分別遭罰1200元,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為,連續舉發對督促駕駛人尚屬合理必要適當手段,何女各次違規應分別處罰,駁回告訴。
判決書指出,何姓女子去年6月28日上午騎車行經台南市中西區西門路一段轉往北區西門路三段途中,從8時7分、8分、12分、12分、14分遭後車駕駛錄影連續檢舉她「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警方均依法開單,交通局裁決5次違規行為各裁罰1200元。
何女不滿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行政訴訟表示,她被跟拍檢舉,1分鐘被開1張罰單,甚至在1分鐘內被開2張,不符合比例原則,交通局裁決違法,請求撤銷原處分。
交通局主張,依據採證光碟,何女確有相關違規行為事實,依法論處並無任何違誤。
法院說明,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時間相隔未逾6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1次為限;本案依舉發通知單、採證照片及Google地圖所示,何女違規時間雖未逾6分鐘,但地點不同且均已相隔1個路口,舉發自不以1次為限。
法院認為,依據釋字第604號解釋,連續舉發對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目的而言,有助於目的達成,在客觀條件限制下,更有其必要性及實效性;又衡諸確保交通安全重大公共利益,連續舉發對駕駛人財產權所生限制,尚屬合理必要適當手段。
法院審酌,連續舉發規定不違反憲法上比例原則,何女各次違規行為分別對當時在其車輛附近行駛用路人,重新造成風險;何女各次違規行為,自應分別評價,分別處罰,何女主張並無可採,原處分並無違誤,何女訴請撤銷為無理由,判決應予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