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銘漢夫婦33年在家遇劫,被砍79刀,行凶的上兵王文孝被依陸海空軍刑法判死,伏法前咬出、劉秉郎、莊林勳參與,胞弟王文忠把風。蘇等3人涉強劫而強姦、,數度被判死,2012年因刑事妥速審判法限制檢方上訴才告無罪。吳母向蘇等11人求償1054萬元,一審判王文孝的唐廖秀賠償831萬多元,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判上訴駁回。
吳銘漢的母親吳唐糖2012年過世,由吳銘漢的兒子吳東諺等7人承受訴訟,但從一審、上訴審和今日更一審皆敗訴。
高院更一審後認為,王文孝雖配合檢警辦案,坦白犯罪,但因事涉重大刑案,心理承受巨大壓力,以致於自白的內容有與客觀事實不符之處,且王文孝於行刑前4日以證人身分所為證述內容,不但推諉他提供凶器的責任,且自承警詢中所述關於蘇建和等3人的綽號是隨口編造,供述不實。
王文孝在伏法前說出蘇建和3人「的確參與,一樣罪有應得」,更一審認為不可取。
更一審勾稽蘇建和等3人與王文忠在刑事案件中所為不利於己的供述,認為4人從未說過有水果刀、警棍等凶器,且3人怎麼分贓款,也與王文忠講的都不一樣,4人說詞無法互補。
王文孝歷次供述前後不一,且與客觀情形不符,更一審認為就算沒有證據可證明蘇建和等3人、王文忠是遭刑求才說對己不利的話,但因對重要情節交代不合,不能說他們的筆錄具有任意性,就直接認定不利蘇建和3人和王文忠。
另外,法醫研究所鑑定書以骸骨刀痕角度推斷使用刀器的種類,但因刀痕角度涉及刀具使用的方向、方式(砍、割、刺),及被害人的前進、後退、滑倒、爬起和器物硬度,與是否會造成骨折,需蒐集刀器角度、每把刀非僅一個角度,因此以刀痕角度推斷刀器種類所需考慮因素甚多,實務上有其困難。
更一審認為鑑定書所使用的鑑定方法並未衡量活人骨骼的彈性,就彈性係數、衝擊力等作調整,鑑定書僅蒐集刀具砍在死豬顱骨所產生的刀痕作為鑑定依據,會影響刀痕角度的判定結果。王文孝也供述他拿菜刀犯案,而吳銘漢夫妻人身上的砍切傷都可能是扣案的菜刀所造成,加上法醫研究所的鑑定方法不完備,更一審不認為凶器還包括開山刀、水果刀。
吳家人主張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共同強姦吳妻葉盈蘭,但更一審依據莊1991年8月16日偵訊內容,已與王文孝供稱不知事後有更換葉婦的衣物不符;其次,劉於同日警詢時雖稱事後有為她更換睡衣褲,但法醫研究所鑑定結果,認為葉盈蘭的上衣未經更換。法醫師證稱,葉婦的下體並無異樣及分泌物,更一審認為蘇等人未強姦。
本案扣案的證物分別為菜刀、伸縮式警棍及女用皮包,但女用皮包並非本案犯罪的贓物,而是王文孝另犯竊盜所得,而且菜刀因軍事審判機關保管疏失而下落不明,後來雖尋獲1把菜刀,但更一審認為無法確定是當時扣案的凶刀,亦無機關可鑑定。至於伸縮式警棍,因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驗斷書沒有伸縮式警棍造成的傷痕,經送請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查無血跡反應,伸縮警棍應非凶器。
更一審表示,蘇建和3人與王文忠雖然在刑事程序曾為不利於己的陳述,但這些供述並非自認,且王文孝的歷次供述有真有假,無法證明蘇等3人與王文忠有殺人、輪姦、把風分工,今判免賠。